前面提到說若一張作品有「感覺」,那是基於作品本身具某種「感染力」。但前提是作者與觀者彼此間,有著一定程度的「交集」。可光「交集」尚不足以觸動觀者內心的情緒反應,作品內容本身還必須對觀者有些「意義」!
相同內容,對不同的人有著不同意義。主要是因雖「意義」本身來自於互動,但裡頭好些成分會受到個人興趣與喜惡的影響。這不是說若沒興趣或不喜歡的,代表沒產生意義。而是「意義」一旦產生,無關乎喜惡與否。別忘了,厭惡也是情緒的一種!
這邊還要稍微釐清一點:藝術本身雖有個共同特性~感染力!但不是具感染力的事物都可視為藝術。這基本邏輯,千萬別犯這謬誤!
待續...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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